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供水企業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水企業不得供水。建設單位應將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向市供水管理處備案。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沒有二次供水設施或設施不合格造成用水困難的,由房屋產權人補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設施。 [1]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規定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確保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
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應與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簽定合同,遵守操作規程,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工具與藥劑,確保清洗消毒質量。
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責任單位應及時修復,因設備維修停水的要通報;因清洗消毒停水的要事先發布停水通知。
任何單位與個人嚴禁侵占、損壞、拆除、擅自改動、停用二次供水設施。